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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of Service

六仙云 服务协议

请重点阅读加粗条款;注册或下单时勾选确认,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

重要条款提示(请务必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标示的条款,属于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我方已以显著方式单独提示,并在注册、下单页面设置独立勾选确认。 需重点阅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带宽与 PCDN 限制(第 2.12 条)、违规处置与停机删除(第 3.5 条、第 3.6 条)、 费用与退款规则(第 4.4 条至第 4.10 条)、责任限制与免责(第 5.2 条至第 5.8 条)、 个人信息与日志留存(第 6.1 条至第 6.6 条)、争议管辖与条款解释(第 7.4 条、第 7.6 条)、 协议变更(第 8.2 条)。

请您在勾选确认前重点阅读上述条款。如对条款含义有疑问,可通过工单或客服要求我方作出说明,我方将予以解释。 您勾选确认或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条款;但我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您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 您仍可依法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一章 协议说明、法律适用与条款效力

1.1 本协议由您与 六仙云(以下称“我方”或“平台”)就云服务器、VPS 及相关网络服务订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您通过注册账户、提交订单、完成支付或实际使用服务,即表示同意本协议。上述行为发生前,我方已在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本协议并提供勾选确认。
1.3 【提示说明】对本协议中免除或减轻我方责任、加重您责任、限制您主要权利的条款,我方已采用加粗字体、单独提示、下单页独立勾选等合理方式提请您注意,并按您的要求予以说明。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我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您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您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4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本协议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我方责任、加重您责任、限制您主要权利,或者排除您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上述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5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本协议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我方)的解释;本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6 本协议项下的产品说明、订单页面、价格页面、公告及平台规则,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协议正文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适用相应文件。
1.7 本协议标题仅为便于阅读而设,不影响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8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协议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章 用户资格、账户与使用规范

2.1 您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您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并在取得监护人同意后使用服务;因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服务产生的后果,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2.2 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利用服务从事任何违法或违规活动。
2.3 您应妥善保管账户名、密码、密钥及验证信息。通过您的账户实施的操作,除有相反证据外,视为您本人的行为。
2.4 账户仅限您本人或您所属单位使用,不得出借、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2.5 【实名】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您在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或信息发布等服务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您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我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或暂停已开通的服务。
2.6 网站类业务应依法完成 ICP 备案或取得相应许可;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域名,不得通过本服务对外提供 Web 服务。因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导致的阻断、处罚,由您自行承担。
2.7 禁止利用服务发布、存储、传播或展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信息;赌博、诈骗、传销;淫秽色情;侵权盗版;非法金融活动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恶意程序、木马、钓鱼页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2.8 禁止利用服务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端口扫描、弱口令穷举、ARP 欺骗、DDoS 攻击、垃圾邮件发送、恶意流量转发、病毒木马传播、非法侵入他人系统。
2.9 禁止使用专门用于规避监管、隐藏身份或伪造网络行为特征的工具与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僵尸网络控制端、IP 伪造工具、设备指纹伪造工具,以及专门用于绕过网络安全审计的技术手段。
2.10 您不得通过脚本、工具或自动化程序绕过平台计费、监控或多开限制,包括伪造计费数据、卸载或篡改平台监控组件、尝试获取宿主机或底层虚拟化控制权限、使实例脱离平台管控。您对自有实例进行正常的系统重装、内核升级、软件安装与配置调整,不受本条限制。
2.11 未经我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对他人网站、第三方服务或平台自身实施高频自动化访问,包括网络采集器、批量抓取、接口遍历、数据扫描等。正常的搜索引擎收录、自有业务 API 调用、监控探活不属于本条限制,判断标准为是否对目标造成异常负载或引发投诉。
2.12 【带宽与 PCDN 限制】(一)本服务提供的带宽仅限您本机业务自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售、共享、汇聚或对外提供网络服务。(二)禁止运行 PCDN、CDN 边缘节点、带宽共享、流量互刷、流量挖矿、代理池、VPN/加速器对外服务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网心云、迅雷赚钱宝、京东云无线宝、牛链云、甜糖及同类“带宽共享盒子”。上述行为涉嫌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 CDN 业务、层层转租网络接入资源,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 号)等规定。(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异常使用:① 单实例持续上行达到或超过产品标注带宽的 80%,且持续 30 分钟以上;② 上行流量显著大于下行(上行 ≥ 下行 × 5),且对端为大量分散的公网地址;③ 出现 PCDN 或挖矿程序的典型特征(大量 STUN/TURN 会话、矿池端口、niulink / pcdn / xmrig 等进程或文件);④ 被上游运营商、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投诉。(四)您理解并同意,我方可在宿主机侧进行流量统计与进程特征检测,不进入您的操作系统,不读取您的业务数据内容。(五)本条限制不影响您对自有实例的正常对外业务访问。
2.13 未经书面约定,您不得将服务用于纯代理、反向代理、多人共享,或为第三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网络接入服务。
2.14 为履行合规义务,我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机房或第三方权利人的要求,对相关服务进行核查、限制或处置,并可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您说明用途。
2.15 您违反本章约定的,我方有权按第三章约定采取限速、暂停、终止等措施;因您的违规行为给我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服务使用、资源管理与违规处置

3.1 除明确标注为独享资源的产品外,云服务器、VPS 等产品均运行于共享的计算、存储与网络环境,您应合理使用资源,避免影响同节点其他用户。
3.2 带宽说明:产品标注的带宽为该实例网卡的上行/下行速率上限,按产品规格提供,仅限本机业务自用。您不得通过多实例聚合、隧道转发等方式突破单机带宽限制。实际可用带宽受上游运营商、机房链路及国际出口等因素影响,可能低于标注值。
3.3 您不得长时间维持异常高负载,或实施影响节点稳定性及其他用户体验的行为。
3.4 禁止运行高风险、高消耗或易引发网络攻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规模代理服务、流量互刷、集群计算、流量挖矿、PCDN,以及持续占满带宽或 CPU 的挂机业务。您购买的“挂机宝”类产品,按其产品说明与标注规格使用,不受本条限制。
3.5 【违规处置流程】(一)监测到异常使用后,我方可先采取限速措施(限速值不低于 1Mbps),并通过站内信、邮件或工单通知您,同时说明判定依据。(二)您应在收到通知后 3 日内完成整改并回复,整改期间实例可保持限速运行。(三)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彻底或再次违规的,我方可暂停实例、冻结订单。(四)暂停满 7 日仍未处理的,我方可终止服务并删除实例及数据。(五)涉及攻击、违法内容、危害平台安全等紧急情形的,我方可先行处置并在 24 小时内补充通知与说明。
3.6 【紧急处置】出现大规模攻击、违法信息传播、危害平台或其他用户安全的情形,我方可立即采取断网、关机、隔离等措施,无需事先通知;您可依第 7.2 条提出申诉。
3.7 依据本协议采取的限速、暂停、隔离等措施,属于维护平台与整体服务稳定性的必要管理行为,不视为我方违约;但经核实属误判的,我方应及时恢复服务,并按实际中断时长顺延服务期限。
3.8 对于非防御型产品,您不得部署明显易遭攻击的网站、程序或服务,因此导致的攻击、封堵或中断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3.9 本服务不包含数据备份、冗余存储或业务连续性保障义务。您应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与风险防控,对重要数据建议采用异地多重备份。
3.10 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不能履行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我方将及时通知您,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30 日的,您可解除合同,我方按未使用天数退还相应费用。
3.11 因我方原因导致服务连续不可用超过 24 小时的,经核实后按实际不可用时长顺延服务期限;无法顺延的,按未使用天数退还相应费用。该补偿为我方就服务不可用承担的主要责任方式。
3.12 计划内维护、升级、迁移,我方将提前 24 小时通过公告或站内信通知;紧急安全维护除外,但应在事后及时说明。节点迁移或调整的,调整后的资源配置不低于原规格。
3.13 本协议所称“异常资源占用”,包括但不限于持续高并发请求、异常连接数、非正常带宽峰值、异常上行占比,或其他经技术手段判定的异常行为。

第四章 费用、退款与发票

4.1 产品价格、计费周期及配置以订单页面展示为准。我方调整价格的,提前 7 日公告,已支付周期内的价格不受影响。
4.2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您提交订单并支付成功后,合同即成立。我方因库存、资源或合规原因无法交付的,将及时通知您并全额退款。
4.3 服务到期前,我方将通过站内信或邮件提醒续费。本服务不设自动扣费;到期未续费的,实例将在 3 日保留期后停止运行,保留期届满后数据按第 6.8 条处理。
4.4 【退款规则】(一)自服务开通之日起 24 小时内,且未产生实质性使用(除登录、查看外无操作、无业务流量)的,您可申请全额退款,已实际产生的支付通道手续费据实扣除。(二)超过 24 小时因您自身原因(误购、不会使用、需求变化等)申请退款的,双方可协商按未使用天数折算:退款金额 = 实付金额 ×(剩余天数 ÷ 计费周期天数),并扣除已产生的支付通道手续费。
4.5 因我方原因导致服务无法开通、无法交付,或连续不可用且无法修复的,按未使用天数全额退款,不扣除手续费。
4.6 因您违反本协议、平台规则或法律法规导致服务被暂停、限制或终止的,已发生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我方因您的违约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含第三方索赔、处罚、带宽与清洗费用)的,可另行主张赔偿,但以实际损失为限。
4.7 涉及投诉、风控、合规审查、监管调查或封禁状态尚未解除的订单,我方可暂缓处理退款申请,暂缓期不超过 30 日;暂缓期届满且无继续暂缓事由的,应及时处理。
4.8 退款申请应通过工单提交。我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原支付渠道退回;原渠道无法退回的,可退至您指定的实名账户。
4.9 经协商同意退款或提现的,我方可按公示标准收取支付通道手续费及提现手续费;收费标准在申请页面或工单中明示,未经明示不得收取。
4.10 您不得就同一订单重复申请退款,不得向支付机构提交与事实不符的申诉或拒付。但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不受本条限制。
4.11 您可依据实际支付金额申请开具发票。发票类型、税率与开票周期以页面说明为准,开票申请应在支付后 90 日内提出。

第五章 责任限制与免责

5.1 云计算与网络服务存在固有技术风险,包括网络波动、硬件故障、系统缺陷、第三方服务中断等。我方将尽合理的谨慎义务维护服务稳定,但不承诺服务完全不中断、无差错。
5.2 【责任边界】本条及其他条款中的免责与限责约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造成您人身损害;(二)因我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您的财产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责任。
5.3 除第 5.2 条情形外,我方不对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坏引起的业务中断损失。
5.4 除第 5.2 条情形外,我方就涉案服务向您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您就该服务在最近十二(12)个月内实际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5.5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异常或损失,我方不承担责任:(一)您自行修改配置、安装软件、误操作或未按文档使用;(二)您未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密钥导致被他人使用;(三)您未按第 3.9 条进行数据备份;(四)您使用的第三方软件、镜像或服务存在缺陷。
5.6 因上游运营商、机房、电力、国际出口、第三方支付或域名解析等非我方可控因素导致的异常,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积极协助排查与恢复,并按第 3.11 条处理。
5.7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按第 3.10 条处理。
5.8 您理解并确认,对于您未自行备份的数据,在非因我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丢失的情形下,我方不承担恢复或赔偿责任。
5.9 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排除或限制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个人信息、数据与日志

6.1 我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收集与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包括:账户信息(用户名、联系方式)、实名信息(姓名/单位名称、证件号码)、订单与支付信息、工单沟通记录、登录与操作日志、资源使用统计。
6.2 我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在收集前以页面提示或本协议方式告知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与保存期限。您拒绝提供必需信息的,我方可能无法提供服务。
6.3 实名信息仅用于身份核验、合规备案与安全审计,除法定情形外不对外提供。您可依法查询、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注销账户。
6.4 【日志留存】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我方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与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6.5 日志仅用于安全防护、故障排查、计费核对、合规审计与争议处理,不用于与上述目的无关的商业用途。
6.6 【对外提供】在下列情形下,我方可提供必要的订单信息、登录记录、IP 使用记录、资源占用与风控处置记录:(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要求;(二)通信管理、网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三)支付机构、银行就交易争议进行调查;(四)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在诉讼、仲裁中作为证据提交。上述提供行为不构成对您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6.7 您存放在实例中的业务数据归您所有。除为提供服务、排除故障、履行合规义务或经您授权外,我方不访问、不复制、不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业务数据。
6.8 服务终止或实例删除后,实例内数据将在 7 日后清除且不可恢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留存的日志与交易记录,按第 6.4 条及财务档案要求留存。
6.9 您需在服务终止前自行导出数据。因欠费、违规被终止的实例,我方可在删除前提供不超过 3 日的数据导出窗口(涉及违法内容被依法查封的除外)。

第七章 投诉、争议解决与管辖

7.1 您可通过工单、客服邮箱或在线客服提出咨询与投诉。我方在收到后 1 个工作日内响应,并在 3 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并告知理由。
7.2 您对限速、暂停、封禁等处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明材料。我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申诉期间,除紧急情形外暂不删除数据。
7.3 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不受本协议任何条款限制。
7.4 【争议管辖】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亦可另行书面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7.5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标的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7.6 【条款解释】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结合条款文义、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依法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我方)的解释。

第八章 协议变更、终止与其他

8.1 我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上游资源或业务调整修改本协议。修改后的协议将在官网公告并标注生效日期。
8.2 【变更生效】协议变更提前 7 日公告。涉及免除或减轻我方责任、加重您责任、限制您主要权利的重大变更,我方将以站内信或邮件单独通知;您不接受变更的,可在生效前终止服务,我方按未使用天数退还相应费用。
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终止本协议:(一)您严重违反本协议且逾期未整改;(二)您被有权机关认定从事违法活动;(三)您注销账户或主动申请终止;(四)服务到期后超过保留期未续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4 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含付款、赔偿、保密、争议解决)继续有效。
8.5 我方可因合并、分立、重组或业务调整,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转让前提前 15 日通知您;您不接受转让的,可在转让生效前终止服务并按未使用天数退款。未经我方同意,您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8.6 我方向您发出的通知,可通过站内信、注册邮箱、短信、工单回复或官网公告方式送达。以站内信、邮件、短信方式发出的,自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以公告方式发出的,自公告发布时视为送达。
8.7 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就无效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协商替代方案。
8.8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服务事项的完整约定,取代此前双方就同一事项的口头或书面说明。
8.9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10 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可通过工单系统或客服渠道与我方联系。

版本 v2.1 | 公布日期 2026-10-29 | 生效日期 2026-11-05 | 上一版:v2.0